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612號
原 告 邱湖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春來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貳萬伍仟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玖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