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09年度,423號
NHEV,109,湖簡,423,2020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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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詹文瑋 
被   告 李佳容即李家儀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湖簡字第423號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09年 4月29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09年 4月29日在
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莊達宏
      通   譯 郭素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96,550元,及其中新台幣90,780元, 自民國94年8 月8 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 20% 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44,412 元,及自民國94年4 月1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1.5% 計算之利息。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莊達宏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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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