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09年度,386號
NHEV,109,湖簡,386,2020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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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386號
原   告 李承哲 
被   告 凌靖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萬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
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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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