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郭豐瑞
訴訟代理人 蔡吉記律師
被 告 周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湖簡字第34號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
於中華民國109 年4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9 年4 月20日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欣怡
法院書記官 王盈淳
通 譯 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0號1樓房屋騰 空遷讓返還原告。
二、被告應自民國一○八年十月一日起,至騰空遷讓返還第一項 房屋之日止,按日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陸佰陸拾柒元。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狀所述。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 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辯論,堪認 原告主張為真實。因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 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盈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