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09年度,187號
NHEV,109,湖簡,187,2020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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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187號
原   告 林昭呈 
      林靜瑜 
      林意洵 
      林武進 
      林武信 
      杜林素娥
      林顏寶玉
      林文忠 
      林昕儀 
      林倢瑀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羅淑蕙  住同上
原   告 林桂長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0號
           2樓
      林文蔚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
           0號4樓
      林建利  住同上
      黃品綸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0樓
           之4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韋智  住同上
      陳尹甯  住同上
原   告 邱瀅憓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0弄00○0
           號6樓
      黃玉琴  住臺北市○○區○○街00號
      王孫東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2樓
      林陳淑敏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8樓
      林文煒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2
           樓
      林秋湄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2
           樓
      林秋蓉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8樓
      黃吳麗娟 住臺北市○○區○○街00巷0號2樓
      陳火城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陳志任  住臺北市○○區○○路000號
      陳志典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陳志昌  住同上
      黃俊穎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
           0號3樓
      林許儉  住臺北市○○區○○街0段000號5樓
      林志豪  住同上
      林志明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7樓
前列三十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高秀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白馨儀林辰隆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
訴程式有下列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查報如訴之聲明所示之地上物
,於起訴時之「市場客觀交易價值」,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包
括但不限於不動產鑑定價格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並補
正被繼承人林文正黃書竹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
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其中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得省略),如逾
期其中一項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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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