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09年度,143號
NHEV,109,湖簡,143,2020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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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湖簡字第14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盧松永 
被   告 張溧珉即張淑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零肆佰伍拾陸元及按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狀所述。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 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 ,亦未提出答辯狀為爭執,依調查結果,堪認原告主張為真 實。因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即第 一審裁判費)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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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欠款名目及金額│計息本金 │ 計息期間及適 │
│號│ │ │ 用之週年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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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貸款應付帳款4 │4 萬3,730 元│自96年8 月1 日│
│ │萬3,730 元 │ │起至清償日止,│




│ │ │ │按週年利率 │
│ │ │ │18.52%計算。 │
├─┼───────┼──────┼───────┤
│2 │信用卡應付帳款│17萬2,294 元│自96年11月23日│
│ │18萬6,726 元 │ │起至104 年8 月│
│ │ │ │31日止,按週年│
│ │ │ │利率19.98%,自│
│ │ │ │104 年9 月1 日│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按週年利率15% │
│ │ │ │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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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