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簡字第998號原 告 南京金鑽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詹益銘 訴訟代理人 林柏裕律師複代理人 張智尊律師被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謝盂哲律師 王永安 被 告 邱淑貞 訴訟代理人 倪子修律師被 告 馬夢燕 參 加 人 威丞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華巖 訴訟代理人 李鴻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5月2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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