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08年度,1634號
NHEV,108,湖簡,1634,202004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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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簡字第163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涂志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美玲徐柏義即徐步盛間請求給付票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3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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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