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41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柯柏實
被 告 古月嬌
古○○ 不詳
古○○ 不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記載有被告完整姓名及地址之起訴狀,並確認是否變更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暨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另按原告起 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 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 條 第1 項第6 款復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於起訴狀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中之 被告姓名均記載不完全,本院已調閱相關地政及戶籍資料附 卷,原告應即來院閱卷並補正被告年籍資料,及確認是否變 更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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