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9年度,403號
CLEV,109,壢簡,403,20200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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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403號
原   告 陳源芳 
被   告 美商蘋果亞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懷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尤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主事務所在地位於臺北市○○區○○路000 號32樓,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1 份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 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應由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 灣臺北法院管轄。另據原告起訴主張本件請求權基礎為侵權 行為之法律關係,然結果地位於國外,有其補正民事起訴狀 暨聲請調查證據狀可參,是本院尚非民事訴訟法第3 至20條 所列之特別審判籍管轄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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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蘋果亞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