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338號
原 告 盈品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晨琳
被 告 統勝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淵(原名:吳坤勝)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 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 109 年3 月27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乃原告 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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