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9年度,275號
CLEV,109,壢簡,275,2020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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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275號
原   告 許弘章 
被   告 吳徐秀榮
      徐玉梅 
      曾水銓 
      曾水楷 
      曾水洸 
      曾水湧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曾盛豪  住同上
被   告 曾振連  住桃園市○鎮區○○路00號
訴訟代理人 曾珮蓁  住同上
被   告 曾芬玲  住桃園市○鎮區○○路000號
      徐吳阿完 住桃園市○鎮區○○路00巷0弄00號
      徐燈火  住同上
      徐雪梅  住同上
      林徐秀蓮 住桃園市○鎮區○○路○段000號
      高嘉駿  住桃園市○鎮區○○路0段00號
      徐義鉅  住桃園市○鎮區○○路000巷00弄00號
      徐義權  住桃園市○鎮區○○路000號
      徐義爐  住桃園市○鎮區○○路000○0號
      徐義松  住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巷00號
      曾義仁  住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
            弄00○00號
      曾林串妹 住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
            弄00○00號
      曾喜秀  住同上
      曾喜堂  住同上
      曾喜志  住同上
      曾玉鳳  住同上
      曾徐甘妹 住桃園市○○區○○○路00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曾德烘  住桃園市○鎮區○○路00巷00弄00○00
            號4樓
      高碧珠  住桃園市○○區○○路00巷0號3樓
      蕭兆鑑  住桃園市○○區○○路000號
      蕭兆海  住同上
      蕭淑貞  住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蕭淑金  住桃園市○○區○○街00巷0號
      高興倫  住桃園市○○區○○街000號
      曾喜熊  住高雄市○○區○○街000巷0號11樓
      曾玉琴  住高雄市○○區○○○街00號
      蕭鳳綢  住新竹縣○○鄉○○路00號
      鄧徐秀珍 住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0號
      徐秀香  住彰化縣○○市○○街000巷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5 月25日下午2 時55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 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 割共有物事件,因對被告徐玉梅高興倫送達不合法,應再 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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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