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09年度,248號
CLEV,109,壢小,248,20200423,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小字第248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訴訟代理人 方一珊 
被   告 何慧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5 月20日下午2 時10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 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 償債務事件,因對被告送達不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