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1568號
原 告 莊雅婷
被 告 許滿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20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判決法院欄關於「桃園簡易庭」之記載應予更正為「中壢簡易庭」。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