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9年度,620號
SJEV,109,重簡,620,2020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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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620號
原   告 林佳儒 



 
原告與被告恩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零捌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壹仟叁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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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恩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