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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9年度,451號
SJEV,109,重簡,451,202004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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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451號
原   告 高大永 
被   告 澄采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瑋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7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9 年3月20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乃原告逾 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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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澄采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