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9年度,1111號
SJEV,109,重小,1111,2020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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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小字第1111號
原   告 吳飛堯 
被   告 臺北市私立福安汽車駕駛人訓練班

法定代理人 翁仁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係設於臺北市○○區○○路0 號,有汽 車駕駛人訓練班立案證書可參,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臺灣新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穎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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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