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212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上訴人 劉峰渝(原名劉峰嶧)
被 上訴人 陳秀淑
被 上訴人 劉韋志
被 上訴人 劉豐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9年3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3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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