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7年度,1726號
SJEV,107,重簡,1726,202004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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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1726號
原   告 蘇添生 
訴訟代理人 徐翊薰 
被   告 林金生 

      林國雄(已於判決確定後之108年9月14日死亡)












      林金泉 
      廖千佩 
      林敬棠 
      林明璇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詩鈞律師
被   告 林彩   住新北市○○區○○○路○段000號七
            樓之1
      林鴛鴦  住臺北市○○區○○街00號五樓
      楊林雲娥 住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楊德發  住同上
被   告 林芳雪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
      林顯忠  住臺北市○○區○○路000號四樓
      林金治  住臺北市○○區○○路000號四樓
      汪漢全(監護宣告)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金棗  住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
            四樓
被   告 汪漢榮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二
            樓
訴訟代理人 黃淑孟  住同上
被   告 汪漢中  住新北市○○區○○街0巷00號五樓
      汪漢霖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
      汪海堂  住同上
      汪啓東  住同上
      汪啓裕  住同上
      汪秀真  住同上
      汪秀珊  住同上
      汪志名  住臺北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汪靜玉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五樓
      汪淑芬  住臺北市○○區○○街00巷00弄0號三
            樓
      汪秀玲  住同上
      汪淑玲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
      汪滿琪  住臺北市○○區○○街00巷00弄0號三
            樓
           (遷出國外,現所在不明,已為公示送
           達)
      林汪阿紂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二樓
      鄭汪美雲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三樓
      陳汪美惠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二
            樓
      汪阿暖  住新北市○○區○○街000號七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
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二編號18關於「汪海棠」之記載,應更正為「汪海堂」。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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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