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1726號
原 告 蘇添生
訴訟代理人 徐翊薰
被 告 林金生
林國雄(已於判決確定後之108年9月14日死亡)
林金泉
廖千佩
林敬棠
林明璇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詩鈞律師
被 告 林彩 住新北市○○區○○○路○段000號七
樓之1
林鴛鴦 住臺北市○○區○○街00號五樓
楊林雲娥 住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楊德發 住同上
被 告 林芳雪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
林顯忠 住臺北市○○區○○路000號四樓
林金治 住臺北市○○區○○路000號四樓
汪漢全(監護宣告)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金棗 住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
四樓
被 告 汪漢榮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二
樓
訴訟代理人 黃淑孟 住同上
被 告 汪漢中 住新北市○○區○○街0巷00號五樓
汪漢霖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
汪海堂 住同上
汪啓東 住同上
汪啓裕 住同上
汪秀真 住同上
汪秀珊 住同上
汪志名 住臺北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汪靜玉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五樓
汪淑芬 住臺北市○○區○○街00巷00弄0號三
樓
汪秀玲 住同上
汪淑玲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
汪滿琪 住臺北市○○區○○街00巷00弄0號三
樓
(遷出國外,現所在不明,已為公示送
達)
林汪阿紂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二樓
鄭汪美雲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三樓
陳汪美惠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二
樓
汪阿暖 住新北市○○區○○街000號七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
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二編號18關於「汪海棠」之記載,應更正為「汪海堂」。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