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9年度重秩字第110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
被移送人 王翊鈞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9年
4月14日新北警蘆刑字第109446276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王翊鈞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安寧,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王翊鈞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一)時間:民國109年2月22日8時0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0號(移送機關誤載為新 北市○○區○○街000巷00弄0號2樓)
(三)行為:使用WeChat通訊軟體以暱稱「毛小孩」公開張貼 「K他命可治療武漢肺炎」之貼圖,復將該貼圖 訊息散布在COOGLE及臉書等網站上,足影響公共 之安寧。
二、按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 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定 有明文。依其立法理略以:「本條第1項第5款參考違警罰法 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禁止散佈謠言,以維持公共安寧。謠 言,乃無事實根據憑空捏造,無的放矢之謂。散佈之方式, 不問出於口頭或文字,且不以發生實害為必要」。是以行為 人主觀上基於將明知為不實事實散發傳佈於公眾之目的,並 於客觀上先以語言或文字等意思表示將該不實事實捏造以謠 言呈現,再將之散發傳佈於公眾,且該散佈謠言之內容足以 使聽聞之公眾心生畏懼與恐慌,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 即構成本條項款之非行,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加以處罰。三、經查,被移送人於警詢稱:「(問:你散布該貼文的目的與 動機為何?)答:沒有動機,單純於上述在上毒品講習課程 時,有同學說有提及K他命可治療武漢肺炎的相關貼圖,我 當時覺得好笑,我就下載貼在自己的通訊軟體WeChat上。」 、「(問:你對於該貼文內容提及K他命可治療武漢肺炎是
否瞭解為何含意?)答:沒有。沒有,所以我才隔天就下架 了。」」等語,對於上揭移送事實坦承不諱,有調查筆錄、 網站貼文畫面截圖等附卷可稽,顯見被移送人明知系爭貼圖 為不實事實,仍故意將系爭貼圖轉發至COOGLE及臉書等網站 上,散佈於眾,而在目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亟需控制、 消滅情況下,一切疫情相關資訊允宜審慎、正確、真實,以 保障全體國人之生命身體健康權益,故被移送人散佈謠言, 顯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洵堪認定。雖被移送人復陳稱:「 (問;你貼文該圖片,你本人有附加張貼「笑臉貼圖」,是 何意思?)答:單純覺得好笑。」云云。惟該笑臉貼圖並無 任何得以探知該訊息乃不實訊息之文字說明,仍有使人信為 真實而心生恐慌,甚而導致民眾涉險施用毒品,是本件事證 明確,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 項第5款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安寧之非行,應依法論處 。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法之手段、散佈之程度、違反義務 之程度及上開散佈謠言行為,不惟易使民眾恐慌,更不利於 政府對抗疫情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 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5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