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09年度,175號
FSEV,109,鳳補,175,20200320,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補字第175號
原   告 鳳中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進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茜芸等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尚待補正下列事
項:(一)原告起訴之對象即被告共有幾人?彼等之姓名、地址
為何?原告請求彼等給付之金額、理由依據分別為何?(二)以
鳳中園社區委員會名義提出之書狀,僅有主任委員陳進福蓋印,
欠缺委員會蓋印,倘若陳進福確有代表委員會之權利,應補正委
員會蓋印之欠缺,另請一併提出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之證明文
件。
上開事項均攸關原告起訴之合法性,茲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
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得駁回其訴。原告如有未盡明瞭之處
,得洽詢本院聯合服務中心,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冠毅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