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簡字第7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黃財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秀妹、蔡祐良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行為等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追加被繼承人蔡泰明( 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 全部遺產繼承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為被告,並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全體被告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暨與被告人數相符之繕本,倘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 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又請求撤銷遺產分割、 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須全體繼承 人一併被訴。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原告僅起訴狀記載被告蔡秀妹、蔡祐良之姓名、住居 所,未於起訴狀上記載被繼承人蔡泰明其餘繼承人之姓名、 住居所,爰命原告應於 7日內具狀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 期即駁回起訴。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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