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鳳簡字第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蘇炳璁
沈君祥
陳芳惠
被 告 易億晉
易彥明
易蕎誼
易佳菁
易瑞屏
易孫金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紀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本件被告易億晉、被告易彥明、被告易蕎誼、被告易佳菁、 、被告易孫金緞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易億晉前向原告申請易貸金貸款,後未依約 繳款,截至民國108 年9 月23日止尚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 )220,619 元及該金額所生之利息,經原告屢次催繳,皆未 獲清償。伊查得被告易億晉之被繼承人易余忠遺留有如附表 一、二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惟被告易億晉因積欠 原告上開金額尚未清償,恐繼承遺產後為原告所追索,乃將 其繼承系爭不動產部分以無償方式登記在被告易彥明、被告 易蕎誼、被告易佳菁、被告易瑞屏名下,故原告爰依民法第 244 條第1 項、第4 項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 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 為。並聲明:㈠被告易億晉、被告易彥明、被告易蕎誼、被 告易佳菁、被告易瑞屏、被告易孫金鍛被繼承人所遺留如附 表一、二所示之財產,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意思表示及被告
易彥明、被告易蕎誼、被告易佳菁、被告易瑞屏就附表編號 一、二所示之不動產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行為應予撤銷;㈡ 被告易彥明、被告易蕎誼、被告易佳菁、被告易瑞屏應將被 繼承人所遺上開不動產,原因發生日期民國100 年8 月12日 、登記日期100年12月6日之分割繼承登記,應予以塗銷。二、被告易瑞屏則以: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上字第657 號判決 意旨認為,繼承人間就繼承遺產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係繼 承權之延續,同屬以其等人格上法益為基礎之財產上行為, 故繼承人間之遺產分割之債權及物權行為即非屬原告可得行 使撤銷權之對象。
三、被告易瑞屏以外之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均具名 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意旨主要如上開被告易瑞屏所述。四、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 割,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 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非旨在消滅個別財 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最 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03 號判決、95年度台上字第1637號 意旨參照);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 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為民法第1151條所明定。而同法第 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乃以整個遺產為一體,以廢止或消 滅對於該整個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故除法律另有規 定或繼承人另有契約訂定外,無容於遺產分割時,仍就特定 遺產維持「公同共有」之餘地(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 2457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整個遺產為公同共有,既應 一體為分割,自不容許為遺產分割協議之一部撤銷,而就未 撤銷之其他遺產仍維持公同共有,此為繼承性質所不許。五、經查,被繼承人易余忠除系爭不動產外,尚有其他遺產,此 有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94頁)。是本件原 告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應對被繼承人之全部遺產整 體為之,然原告僅訴請就被繼承人所留遺產之一部分即系爭 不動產為撤銷,未以被繼承人之全部遺產列為本件訴訟標的 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聲明自於法 不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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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坐落 │ 面積 │權利範圍│
├────┬────┬──────┬───────┼────────┼────┤
│ 縣市 │鄉鎮市區│ 地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 全部 │
│高雄市 │鳳山區 │新庄子段 │0000-0000地號 │ 93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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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 │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建物建號 │ │主要建築├──────┬──────┤權利│
│ ├────────┤材料及房│ 建物層次 │ 附屬建物之 │範圍│
│ │ 建物門牌 │屋層數 │ 及面積 │ 用途與面積 │ │
├───────┼────────┼────┼──────┼──────┼──┤
│高雄市鳳山區新│高雄市鳳山區新庄│加強磚造│1 層/39.46 │ 無 │全部│
│庄子段00983 │子0000-0000 地號│、2層 │2 層/54.48 │ │ │
│-000建號 │ │ │騎樓/13.86 │ │ │
│ ├────────┤ │ │ │ │
│ │高雄市鳳山區五 │ │ │ │ │
│ │權路42之1號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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