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鳳山簡易庭(刑事),鳳秩字,109年度,36號
FSEM,109,鳳秩,36,2020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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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裁定    109年度鳳秩字第36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

被移送人  伍○○(年籍詳卷)
法定代理人 伍○○、陳○○(年籍詳卷)
被移送人  曾○○(年籍詳卷)
法定代理人 曾○○、陳○○(年籍詳卷)
被移送人  黃○○(年籍詳卷)
法定代理人 黃○○、徐○○(年籍詳卷)
 
上列被移送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9 年3
月12日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0970954800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伍○○、曾○○、黃○○均不罰,但各責由其法定代理人加以管教。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3 人於民國109 年2 月29日23時許 ,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前人行道玩火柴,因認被 移送人等3 人涉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1 款規定, 爰移請裁處等語。
二、按「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 二千元以下罰鍰:一、無正當理由,於公共場所、房屋近旁 焚火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左列各款之人之行為,不 罰:一、未滿十四歲人。」、「未滿十四歲人有違反本法之 行為者,得責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相當之人加以管教;」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1 款、第8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上開移送事實,業據被移送人3 人於警詢時坦承不諱,且有現場查獲火柴之扣押筆錄、扣押 物品目錄表、扣押物照片1 張及現場照片6 張,附卷可稽, 堪以認定。被移送人3 人無正當理由,於深夜在附近有民宅 之人行道上點燃火柴焚火,造成居民恐慌而報警處理,非無 危害安全之虞,惟被移送人伍○○、曾○○、黃○○各係97 年、97年、98年出生,行為時均未滿14歲,有其3 人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各1 份在卷可參,依上開規定,被移送人3 人上 揭違序行為應為不罰,移送意旨認應適用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8條第1 款之規定處罰被移送人3 人,尚屬無據,惟本院考 量被移送人3 人之年齡、生活情況及上揭深夜在人行道焚火 之情節,認本件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 條第2 項前段之規 定,將被移送人3 人各責由其法定代理人加以管教。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 項,第8 條第1 項第1 款、第 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玫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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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