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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8年度,163號
KSBA,108,訴,163,2020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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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3號
原 告 張細雲
 蘇南
 李居竹
 蘇三本
 邱美江
 張葉東
 林黃枝華
林博煌
 呂林時
 蕭進欽
 周謝秀珍
 李德美
 李榮彬
 李山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茂松 律師
被 告 臺南市後壁區公所

代 表 人 翁振祥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 律師
 嚴奇均 律師
吳惠珍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補助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官 林 彥 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謝 廉 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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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