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3號原 告 張細雲 蘇南 李居竹 蘇三本 邱美江 張葉東 林黃枝華 林博煌 呂林時 蕭進欽 周謝秀珍 李德美 李榮彬 李山林共 同訴訟代理人 洪茂松 律師被 告 臺南市後壁區公所代 表 人 翁振祥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 律師 嚴奇均 律師 吳惠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補助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官 林 彥 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謝 廉 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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