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年訴字第26號
原 告 城許培圓
吳素琴
陳海瀅
官碧麗
謝金淑
孫佩吟
于學珠
洪櫻娟
洪艶秋
姜春梅
郭秀絨
陳懷瑜
劉金龍
林芸香
郭宏盛
李禎傑
陳光麗
鄒慧珠
被 告 臺南市政府
代 表 人 黃偉哲
上列當事人間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事件,中華民國
109年3月5日本院107年度年訴字第26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
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原告「洪艷秋」及附表姓名欄序號9「洪艷秋」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洪艶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 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黃 堯 讚
法官 孫 奇 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