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9年度,474號
KSEV,109,雄補,474,2020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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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474號
原   告 袁楚葳 

      洪惠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其燦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之金額
分別為新臺幣(下同)45萬元、53萬元,堪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9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0,6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秦富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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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