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補字第414號
原 告 陳純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CHUNG JANINA SANCHEZ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
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就此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
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前對被告所
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係因原告遭被告公然侮辱所受非財產上損
害新臺幣(下同)25萬元,及因原告遭被告傷害所受財產上損害
890 元,故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5萬890 元。惟被告涉犯之公然侮
辱及傷害罪嫌,均經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304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
罪在案,然因原告具狀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經本院108 年度附
民字第402 號裁定併予移送至本院民事庭審理,故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25萬0,89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V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