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9年度,400號
KSEV,109,雄補,400,2020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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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400號
原   告 紀小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啟宗之繼承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應補正下
列事項:
一、按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9條定有明
  文;本件原告起訴僅列被告為「曾啟宗之繼承人」,使本院
  無法特定被告為何人,起訴對象不明確,請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曾啟宗之除戶戶籍謄本、全戶戶籍謄本
  、曾啟宗之全體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及最新第一類戶籍登記
  謄本及陳報正確之全體被告姓名年籍及地址;並請提出繼承
  人是否已向少家法院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資料;並應依全
  體繼承人補正明確之被告姓名、年籍及住址及依被告人數補
  正繕本;如逾期不補正,原告之訴即不合法,將駁回原告之
  訴。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62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6,938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V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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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