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397號
原 告 臥龍維修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仲峻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債務人優賞社區管理委員會發
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
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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