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378號
原 告 詹益芳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即債務人剛健鋼鐵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24433 號
),惟上開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6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萬3,2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19萬2,78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併請原告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V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