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324號
原 告 柳添發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債務人莊順德發支付命令,惟
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
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5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05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
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