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315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即債務人葉哲毅
發支付命令(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910 號),惟上開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萬1,676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
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併請原告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各1 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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