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電信費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9年度,278號
KSEV,109,雄補,278,2020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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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278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吳貴妹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即債務人黃新峰
發支付命令(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1136號),惟上開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 萬7,472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
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併請原告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各1 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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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