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服務費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9年度,352號
KSEV,109,雄簡,352,2020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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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352號
原   告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君鴻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電信服務費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08年11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 108 年11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 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書 記 官 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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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君鴻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