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9年度,952號
KSEV,109,雄小,952,2020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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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小字第952號
原   告 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被   告 君鴻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慶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小額訴訟程序亦同,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23條準 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甚明。二、經查,原告起訴(因被告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 ,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10日裁定命 原告於收受裁定正本後5 日內補繳其差額,此裁定已於109 年2 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又原告逾期至 今尚未補繳,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 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則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褘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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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君鴻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