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9年度,414號
KSEV,109,雄小,414,2020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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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小字第414號
原   告 寶馬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黃金圍

訴訟代理人 蘇丞家 
被   告 陳淵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玖佰壹拾玖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明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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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馬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