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9年度,297號
KSEV,109,雄小,297,2020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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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小字第297號
原   告 聯祥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蒲盛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一億(原名潘秋雄)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39,3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
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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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祥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