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司補字,109年度,15號
KSEV,109,雄司補,15,20200327,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補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范光群 
代 理人兼
送達代收人 佘家玲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家興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
  請未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
  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
  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