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聲字第39號
聲 請 人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宗揚
相 對 人 時光即時誠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設籍地址寄發債權讓與 通知,經郵務機構以遷移為由退回,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 達,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債權憑證、信 封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為證。
三、經本院函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派員查訪,相對人僅 設籍於戶籍址,惟未實際居住於該址,有該分局覆函在卷可 稽。是相對人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 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1.請於收受後5 日內將本公告及裁定全文含附件登載於新 聞紙「全國版」1 天,並將「登報證明」送院備查。 2.本件毋庸核發確定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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