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勞退基金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勞小字,109年度,7號
KSEV,109,雄勞小,7,2020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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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勞小字第7號
原   告 蔡慧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歐世麗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勞退基金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歐世麗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法定代理人資料(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起訴, 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4 4 條第1 項第1 款、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及第6 款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雖以「歐世麗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歐世麗公 司)」為被告,然未提出歐世麗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 、法定代理人之年籍資料(如出生年月日),難以確定歐世 麗公司之當事人能力及住所,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核與前 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劉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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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歐世麗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麗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