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馬補字第14號
原 告 三豐文化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錫琨
上列原告與被告佑鑫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 344,82
5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7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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