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馬公簡易庭(民事),馬補字,109年度,14號
MKEV,109,馬補,14,2020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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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馬補字第14號
原   告 三豐文化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錫琨
上列原告與被告佑鑫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 344,82
5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7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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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豐文化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佑鑫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