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馬公簡易庭(民事),馬司聲字,109年度,3號
MKEV,109,馬司聲,3,2020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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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馬司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代 理 人 陳怡穎 

相 對 人 周金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前積欠原債權人臺灣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債務,經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將 其對相對人之債權讓與新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嗣後新 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再將上述債權讓與遠宏資產管理有 限公司,爾後遠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再將上述債權讓與聲請 人,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讓與事宜,以掛號信函將債權讓與 之事實通知相對人,惟因相對人現行方不明,致無法送達, 聲請人為求維護權益,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 語。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上情,已據其提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 度司執字第85048 號執行案件核發之債權憑證影本、債權讓 與證明書影本三件、相對人戶籍謄本、債權讓與通知書、郵 局退件信封等件等為證,查相對人設籍於澎湖縣○○市○○ 里0 鄰○○○00號之20,經郵務機關以「遷移不明」為由退 回。從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所為前開通知之公示送達聲請 ,與首揭規定之要件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馬公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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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