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補字第240號
原 告 富田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金鋒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迪佛利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92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90,090 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
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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