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09年度,212號
FYEV,109,豐補,212,2020032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補字第21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洪銘遠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每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606 元,應
徵裁判費1,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
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