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補字第21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洪銘遠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每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606 元,應
徵裁判費1,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
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