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補字第18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 告 金裕鐵工廠
法定代理人 賴基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裕鐵工廠間請求給付薪資債權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82,21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
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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