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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原簡易庭(民事),豐小字,108年度,1270號
FYEV,108,豐小,1270,20200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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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小字第12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星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心想事成芳鄰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理
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3,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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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