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豐簡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昌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
偵字第43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余昌倫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余昌倫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 雖於偵查中抗辯其有夢遊症狀,關於本件竊盜犯行記憶不清 等語,然依其犯罪動機、過程、手段及於警偵應訊時之應答 表現,均無從推認其於行為時已因精神障礙,達於不能辨識 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且其行為能力亦 無顯著降低之情形;又被告所提出之秀傳醫療社團法人秀傳 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見偵卷第89頁)亦僅提及其罹患憂鬱 症,並無夢遊之記載,本案自無適用刑法第19條第1項、第2 項規定,據以減輕其刑之適用餘地,附此敘明。三、本院審酌被告漠視法令,為謀一己之私即恣意竊取他人財物 ,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至為顯明,其犯罪之動機、目 的、手段均非可取;考量被告為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 經濟狀況為勉持之生活狀況,及經偵訊後終能坦承犯行之犯 後態度,並已與被害人達成民事和解賠償損失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 ,被告於本案所竊得之財物,其中耳機、行動電源部分,業 經警查扣發還被害人取回,而滑鼠部分,被告事後亦與被害 人達成和解以金錢賠償此部分之損害,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 、和解書在卷為憑,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 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5項,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 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 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止股 109年度偵字第4386號
被 告 余昌倫 男 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市○○路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余昌倫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8年12月16日12時4 8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旁,停放該機車後步行 進入該店內,於同日12時51分許,趁店員未注意之際,徒手 竊取該店負責人王坤源所有置於展售架上之「JVC 入耳式耳 機」1副、「勁量UE10008行動電源」1 個、「Logitech電競 滑鼠」1 個(共價值新臺幣1697元),得手後,藏放於其隨 身所揹之包包內,未結帳即攜出店外,並騎乘上開機車離去 。嗣經王坤源發現遭竊後報案,經警循線查獲上情,並扣得 其所竊得之上開耳機1副、行動電源1個(均已發還)。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余昌倫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 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王坤源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 ,並有店家與路口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光碟 1片、查獲照 片、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領據(保管)單、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員警職務報告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 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未扣案之 被告前揭犯罪所得,因已經警查扣並發還被害人,且被告與
告訴人已達成和解及賠償損失,有扣押物領據(保管)單、 和解書在卷可憑,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故不予聲請 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檢 察 官 郭景銘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 記 官 洪承鋒
附錄-刑法第320條第1項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