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豐原簡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田堯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109年度偵字第6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田堯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警員姓名「鄧振益」 皆應更正為「鄧承益」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35條 第1項、第140條第1項、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 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第1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第1項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