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豐交簡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彭春蘭
訴訟代理人 張巧旻律師
被 告 張欽宗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刑事案件(109年度豐交簡字第81號),經
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
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渙文
法 官 林新竑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