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豐原簡易庭(刑事),豐交簡附民字,109年度,2號
FYEM,109,豐交簡附民,2,2020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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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豐交簡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彭春蘭

訴訟代理人 張巧旻律師
被   告 張欽宗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刑事案件(109年度豐交簡字第81號),經
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
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渙文
                 法 官 林新竑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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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